开展诚信考试教育,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状况电子档案,是我省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目的是促使考生学习、知晓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强化考生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是素质教育和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都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凡失信考生,其违法违纪情况将被记入其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永远地记录到失信考生平台上,供高校、招生单位、用人部门核查,失信凭证将跟随考生一生。任何高校都不愿录取一个素质低、品德差、失信诺的考生,用人部门也很难录用一个失诚失信之人。因此,考生应遵守承诺,严守纪律,诚信考试,诚实做人。
签订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再违法违纪者,就是明知故犯,既是明知故犯,处理一定当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明确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对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将给予暂停参加全国统考1至3年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予以解聘。
2012年高考在即,全省考生即将由招生部门组织签订2012年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发放准考证。我们愿所有考生都能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作为备考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诚信高考教育,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远离法纪追究,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放心满意的答卷。
附:2012年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
使用说明:各中学考前负责应届生的诚信教育和签订承诺书,承诺书收回交县(市、区)招考办;往届生诚信教育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
各位考生你们好:
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今年我省每个考场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为每个考生配发考试用文具,为每个考场配备电子挂钟。考生不准携带考试文具、手表进入考场。请你认真阅读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和黑龙江省招考办《考试规则》后,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我已阅读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和黑龙江省招考办《考试规则》,保证遵守。如有违反,我接受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准考证号:
考生本人签名:2012年 月 日
附件1: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2: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考场配置电子挂钟、考试文具。考生入场,不准携带考试文具,不准佩戴手表。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铃声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写在试卷(题签)和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铃声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