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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 号),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有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三条 在湖南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 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等)一般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跨市州或跨县区报名的考生报名办法,由相关市州招生考试部门确定。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高中毕业证(应届生凭市州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或同等学力证明,领取《报名登记表》(草表)、网报登录卡,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2)对口报考有关高等学校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考湖南师范大学、吉首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和外省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南大学等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和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队、少年班、小语种、盲聋哑特教专业、职教师资班、推荐免试生的考生和保送生,到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或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我省内地西藏班的考生在其就读的中学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上述各类考生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考生报名时,所有考生均须在网上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在进入“湖南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考生版)时,均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确认同意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第六条 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全部通过网上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采用电子数码摄像的方式采集。

  第七条 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规定。

  二、考试

  第八条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我省命制,命题依据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的通知》(湘教考命字〔2009〕1号)。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全国统考(含我省自主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受权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8〕12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9〕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PETS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风景园林)、室内设计技术等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二OO九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各类考试(含普通高考、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等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各科答卷均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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