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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

  (湘教发〔2011〕3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要求,我省制订了《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见附件)。该方案已经省招生委员会审定并报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此方案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各中学。

  附件: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

  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

  一、关于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的学生加15分,二、三等奖的学生加10分;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仍具备招生保送生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二、关于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加15分,二等奖的学生加10分;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加15分。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

  三、关于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6名的学生加1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6名,经测试合格的学生加15分;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前6名、集体项目前3名(限定篮、排、足),经测试合格的学生加10分;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等级证书,经测试合格的学生加5分。省级体育比赛的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项。可以加分的省级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另文对外发布。加分测试由省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测试须全程录像,测试成绩现场公布。测试标准及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由教育部确定,另文公布。取消体育特长生可以降到二本线65%的录取政策。

  四、关于艺术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一等奖的学生加10分,获二等奖的学生加5分。取消艺术特长生可以降到二本线65%的录取政策。

  五、关于少数民族类学生降分录取政策维持不变。即: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学生降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学生降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降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学生降5分。

  六、关于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学院相应专业学习;具有免试资格的学生经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的学生,加20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加15分、10分。

  七、关于调整实施时间。上述调整实施时间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适用调整前的政策。除少数民族类学生外,其它学生加分限定为应届毕业当年才能加分。

  八、关于各类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流程我厅另文下达。所有可加分或降分考生须在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所在中学指定地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加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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