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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做好2019年基于高考基础上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和要求,2019年在我省继续开展基于高考基础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要求

经教育部批准,2019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科技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等11所高校,在我省开展基于高考基础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

试点高校应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科学选才、促进公平公正作为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制定招生录取简章,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办法、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高校须提前将招生录取简章报广东省招生办核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招生工作。

各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二、考生报名和高校初审

符合我省高考及高校综合评价改革试点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自愿报名,具体时间及方式可查阅试点高校招生录取简章。考生需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报考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试点高校最迟应于6月初完成报名组织工作及报考材料初审工作。试点高校应按照本校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本校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本校网站公示。试点高校要重点研判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内容,将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性学习和自主选修课程学习情况等作为报考材料初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

报名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将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姓名、学号、考生号、身份证号、高中学校名称)报送省招生办,我办将根据报名信息及时向学校反馈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内容。

三、试点高校组织综合素质测试并确定资格考生名单

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报名和报考材料初审后,实行以笔试、面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等考核方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要包括体育科目测试,测试项目由试点高校根据中学教学实际自主确定,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

综合素质测试应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经教育部批准的除外)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情况,参考综合素质档案及体育科目测试的结果确定资格学生名单。各试点高校要将资格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资格考生,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于6月30日前将入围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高考成绩、高校考核成绩、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折算成绩、综合成绩等)报我办备案,我办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官微进行公示。

四、考生志愿填报及投档录取

高考成绩公布后,资格考生应根据我省普通高考志愿填报工作的有关安排,填报综合评价试点高校志愿(具体安排以省招生办普通高考志愿填报工作的文件为准)。

试点高校在提前录取批次院校录取结束之后、普通类本科院校投档之前(即零批次阶段)完成投档录取。省招生办根据试点高校资格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投档给各试点院校。除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按教育部同意的招生录取模式外,其他试点高校均按照6:3:1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即学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高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30%,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录取后,按综合评价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录取高校及专业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综合评价招生的统筹组织工作,对考试安全、招生录取工作负总责,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及中学要密切配合,为试点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考生就读中学(或原毕业中学)应积极协助提供推荐材料,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情况。

(二)坚持正确导向。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积极探索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方法,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化发展。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的综合评价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实施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探索科学有效和多元化的人才评价选拔机制。

(三)规范招生管理。试点高校要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各试点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确保命题、考试、评价全程安全、公平、公正。非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考试成绩及测评报告,严禁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生源范围,严禁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正当方式争抢生源。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的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中学全面、规范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试点高校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广东省招生办报送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总结。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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