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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下称《调整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工作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1〕23号)执行。

  2.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被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后学籍管理以及高等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注册报到、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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