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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扩大省级政府硕士生计划管理统筹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江苏省、广东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总体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等重要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前期上海市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扩大省级政府硕士生计划管理统筹权改革试点工作,将江苏省、广东省纳入2016年改革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6〕1号)有关要求,同意上海市继续自主确定市属高校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分校计划;同意江苏省、广东省在分省计划基础上,按不超过5%比例上浮确定所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新增部分主要安排为专业学位类型。三省市招生计划上限见附件,政策支持的上浮部分计划不计入下年度各省(市)计划基数,仅限用于相关省市所属招生单位。

  二、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9号)有关要求,以及“十三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重要部署,试点省市要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一发展主线,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深化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增强招生计划调整主动性。改进完善计划分配方式,用好增量、优化存量,建立学校间、学科专业(类别)间招生结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急需的学科发展;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学校和学科发展;优先保障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需求。

  2.不断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加强自命题工作,强化复试考核,突出能力考查,注重综合评价,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考核选拔标准和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所有计划的招录均须统一纳入信息公开及录取检查。

  3.建立健全研究生校内奖助政策体系。依托导师科研或技术创新经费等各种途径,普遍提高研究生资助水平,吸引优秀生源,确保研究生专注于学习和科研。享受计划支持政策的高校和学科,就读研究生生均资助水平应高于同类高校和学科。

  4.改革培养模式,提升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建立学术学位硕士生主要作为博士候选人的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继续扩大培养规模和比例,认真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5.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严格筛选确定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高校和学科,积极鼓励国家急需学科、基础学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参与试点工作。在近年博、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论文问题较多的高校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扩大招生计划。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研究生分流淘汰机制。

  6.建立完善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积极探索研究生在实验室间轮转、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等措施,充分保障研究生学术权益,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请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并逐条落实上述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量化考核指标,全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及时总结改革试点每一阶段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

  请试点省市在3月24日前,将2016年分校计划安排情况上报我部发展规划司、高校学生司。今后,请每年于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分校上浮计划初步安排方案报我部发展规划司、高校学生司后,通知相关招生单位据此公布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转年2月15日前将最终分校上浮计划安排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并与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一并下达。相关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政策规定开展,确保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附件:2016年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硕士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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