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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学位〔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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