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招考方式的考试与评价过程包括:
(一)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在资格审查中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
(二)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初试。
初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进行,考试必须在本单位之内进行。除进行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应按招生单位有关规定申请成绩复查,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复试。
招生单位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