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设置
1.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在各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其中,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I、J 10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体育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在各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其中,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I、J 10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3.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两大批次。具体为:
(1)提前录取本科院校。
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院校和原“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小批:除艺术提前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2)高职(专科)院校。
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使用院校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考生只能在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或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中选择其一填报。
艺术类提前本科、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设立一个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
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I、J 10所院校;对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设置1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二、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
(一)文科类、理科类
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地说: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文科类、理科类,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D、E、F、G、H或A、B、C、D、E、F、G、H、I、J志愿。只要被检索的8所或10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由高校决定该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上述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在投档过程中,如考生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报考有关高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其选测科目等级按高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执行。
对填报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以及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和西交利物浦大学等12所高校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志愿且达到投档条件的考生,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将先行向有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被有关高校退档后,按其高考成绩和所填平行院校志愿参加本一及随后各批次院校志愿的投档。
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和昆山杜克大学等8所高校,由高校根据入选考生填报的本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确定并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在提前录取本科院校投档之前,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投档录取。
(二)体育类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05%)和考生的成绩,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且必测科目成绩达到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的考生,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三)艺术类
根据专业考试方式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投档规则。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实行平行院校志愿,其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实行传统院校志愿,其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达规定控制线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艺术类院校如对考生必测科目提出更高等级要求的,则投档时还需符合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1.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
(1)使用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分声乐、器乐,按专业分及招生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满足等级,专业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由院校按其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2)使用美术类和编导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及招生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由院校按其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对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2.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
(1)对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院校(沈阳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湖北美术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央美术学院除外),且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相关招生院校自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由院校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2)对报考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校考院校,且专业合格、文化分达省控线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由院校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使用专业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院校和专业的录取规则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专业分和文化分达线后按文化分录取;专业分和文化分达线后按专业分录取;专业分和文化分达线后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一定比例合成总分进行录取。具体详见院校的招生章程。
三、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填报及投档办法
1.每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和市、县(市、区)招办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同时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市、县(市、区)招办、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招生人数等信息,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本批次省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艺术类为征求院校志愿,下同)条件的考生须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自行上网(或)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考生在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还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的填报机会,由此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2.文科类、理科类和体育类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D、E、F、G、H、I、J 10所院校。
省教育考试院对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3.考生在填报艺术类征求院校志愿时,只能在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传统院校志愿)和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一种填报。其中,选择传统院校志愿的考生可填报1所院校,选择平行院校志愿的考生可填报A、B、C、D、E、F、G、H、I、J 10所院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填报的征求院校志愿是传统院校志愿还是平行院校志愿,分别按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的投档顺序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录取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