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后方基地、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的实际,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探索建立与高等教育普及化相匹配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经研究决定,现将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科目设置
本市自2009年开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已经基本覆盖高中学生,达到了比较系统地检验高中学生综合知识掌握情况的目的,起到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为切实减轻高中学生的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本市2012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中取消“综合能力测试”。调整后本科类别的考试科目定为“3+1”门,即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等3门,以及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等6个科目中的1门。各门科目满分仍为150分,总分满分为600分。高职(专科)类别的考试科目定为“3”门,即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各门科目满分仍为150分,总分满分为450分。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专科层次自主招生中的应用
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在其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实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招生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自行设定成绩等第的基本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招生可以自行设定科目组合要求)、成绩的使用办法,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的具体方式,以及加分录取的相关办法。招生章程报经市教委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具备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且获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成绩的考生均可根据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招收院校在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自主进行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后完成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的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生可继续参加由招生院校于2012年春季组织的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成绩不全的高中毕业生,经市教委认定后,也可以继续参加上述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但招生计划单列。(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另行发文)
市教委鼓励招生院校在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及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中参考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具体应用办法由招生院校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方案精神拟定,经市教委审核后,自正式实施之日起提前三年向社会公布。
三、普通高等学校艺体类本科类别实施分批次招生
为增加艺体类本科类别考生的录取机会,2012年起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体类本科类别招生将分为两个批次。凡是教育部在本市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计划的院校和具有市级艺术类、体育类重点专业的院校,可以被纳为普通高等学校艺体类本科第一批次院校。其他院校一般被纳为普通高等学校艺体类本科第二批次院校。外省市来沪招生院校参照此标准执行。今后,第二批次院校若达到第一批次条件,也可以向市教委提出转为第一批次的申请,经审批后生效。
具备报名资格的艺体类考生可以根据高考当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体类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两个批次具体招生院校名单和相关说明进行志愿填报。
四、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加分政策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的要求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自2011年9月起从加分的项目设置、分值确定、约束条件、监督管理、违规惩处等5个方面,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本市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国家有关法规和体现公平公正,确保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不受上述政策调整限制,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另行发文)。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应向考生和社会广泛宣传本通知精神,共同做好上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