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建设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元录取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申请-考核”制仅限招收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优化学科综合考核选拔机制,规范选拔考核程序,以提高培养质量和学术贡献率为核心,将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等作为博士生选拔的重要质量标准。
(二)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应届生及往届生差异,充分尊重学院、学科、导师招生自主权,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各学院须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收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过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
三、申请资格与程序
(一)申请资格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报考基本条件。
2.已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境外学历需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认证),或应届毕业硕士生(入学报到前须取得硕士学位)。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报名。
3.申请我校“申请-考核”制考生原则上为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五年内。
4.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要求的体检标准。
5.英语水平原则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CET6≥425分、TOEFL≥70分、IELTS≥6.0、PETS5≥45分;获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期刊上发表过论文;获得英语语系国家的本科或硕士学位。
6.申请者还须满足报考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招生简章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2.硕士课程成绩单(加盖研究生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3.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证书及教留服认证书复印件(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4.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目前科研工作研究进展、近3年研究项目及研究内容简介;
5.博士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
6.两位专家(与考生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
7.本人研究成果清单以及相关复印件一套;
8.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9.思想政治考核表;
10.学院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学院学科考核程序
学院或学科的考核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查及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方式及办法须在院级“申请-考核”办法中列明)。
(一)报考资格及申请材料审查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及学科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人的报名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学院须组成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不少于5人的学科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其综合素质和科研潜质。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相关材料、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信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该评价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学院根据初审情况和招生导师的意见,确定可进入下一步综合考核环节的申请人名单,并在综合考核前予以公示。
(二)综合考核
由学院组织成立以学科为单位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应包括对申请人的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科研创新能力、个人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小组须根据学院申请考核相关规定及专家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强化综合考核管理,其中面试环节不少于30分钟,综合考核要全程录音录像。考核形式由专家组根据本学院制定的考核细则结合本专业特点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地点以及专家组成员需提前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综合面试环节要求公开进行,研究生院可派督查专家参与相关过程。每个小组的秘书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录像资料、现场记录和考核专家打分成绩表要妥存备查。综合考核小组要对考生的综合考核结果负责,如认为需要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考核。
五、录取
(一)考核专家组根据考生的各项成绩和各导师招生名额,在充分尊重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拟录取人选名单,每位导师每年接收“申请-考核”制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审查考核记录和考核成绩,审核无误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学院负责在本院网站上公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拟录取人选及其考核成绩,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考核材料进行复审,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录取。未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考生承诺录取。
(三)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须在录取当年按我校要求调入人事档案,档案不能调入我校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监督管理机制
(一)成立校、院两级招生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校级博士生招生监督工作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二)向社会和考生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学院应及时公布“申请-考核”的各个招生环节和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考核专家组要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详细记录考核过程,做好考核的相关工作,确保选拔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三)在选拔过程中,申请人如出现违纪、作弊、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录取资格,且3年之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如导师出现违规操作,视情节严重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内容如与教育部相关文件有冲突,则以教育部相关文件为准。
(二)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细化学术成果要求及评分规则,经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考生在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学校及学院报考条件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报考者,相关考试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四)考生在报考前须与拟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取得联系,并征得导师的同意。考生如放弃拟录取资格应第一时间与导师、研招办及相关学院提出,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报考须征得单位同意,一旦录取,如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不能调档或单位不签协议(定向生)造成的不能录取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本校将在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向考生单位发送调档函,规定时间内档案不能到我校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与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5-85427119。